关于《中菲2009—2011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菲方修改草案意见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中菲2009—2011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菲方修改草案意见的复函

办外函〔2009〕117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中菲2009—2011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菲方修改草案意见的函》(外亚函〔2009〕8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对交流计划中涉及我局业务的条款仍保留2008年6月2日复函(办外函〔2008〕467号)中的意见,即:

一、同意第一条“文化和艺术交流”中第3、4、5款。

二、第四条“设备捐赠”的内容涉及对外援助项目,我局无此经费预算,建议不列入执行计划中。

待该执行计划正式签署后,请将副本抄送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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