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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文物办函〔2011〕290号
北京鲁迅博物馆:
你馆《关于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请示》(鲁博报[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馆馆员刘晴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澳门基金会邀请,于2011年4月25日至4月30日随文化部外联局文博机构代表团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在境外停留6天。其往返旅费由你馆负担,在港澳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文化部负担。
请认真做好该同志的出国政审及外事纪律教育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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