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批复

文物办函〔2011〕290号

北京鲁迅博物馆:

你馆《关于刘晴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的请示》(鲁博报[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馆馆员刘晴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澳门基金会邀请,于2011年4月25日至4月30日随文化部外联局文博机构代表团赴香港、澳门执行业务交流任务,在境外停留6天。其往返旅费由你馆负担,在港澳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文化部负担。

请认真做好该同志的出国政审及外事纪律教育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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