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科技函[2016]66号
颁布日期:2016-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科技函[2016]66号

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焦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废水毒性较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4.1.5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中水污染物转移扩散至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凡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过程的废水水质均应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4.1.5的规定,包括熄焦循环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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