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函[2014]179号
颁布日期:2014-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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