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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14]17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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