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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14]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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