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函[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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