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函[2013]292号
颁布日期:2013-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皖环函〔2013〕13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2年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代替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矿烧结炉部分。铸造工业和钢铁工业的烧结工艺均是将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经烧结机烧结粘结成块状的过程,两者生产设施相同。因此,铸造工业烧结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的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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