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函[2014]124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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