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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农函[2014]1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农办农函〔2014〕1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409/P02014091261204678875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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