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农办政函【2014】15号
颁布日期:2014-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蚕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请示》(浙农〔2013〕45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403/P020140304308805548566.ceb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