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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政函【2014】1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蚕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请示》(浙农〔2013〕45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403/P020140304308805548566.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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