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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关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政函【2014】16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关问题的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罚的请示》(渝农文〔201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据此,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水稻种子时采取“买一赠一”“非卖品”等方式赠送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1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403/P02014030431345591341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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