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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政函[2012]3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38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2〕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5/t20120516_26273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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