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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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