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年10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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