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项、第八条第八项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
7.《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8.《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0.《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1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6.《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17.《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18.《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十八条。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十五条。
2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2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2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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