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及计划执行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及计划执行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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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及计划执行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
遵人常[2009]8号
(2009年4月30日遵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遵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的审查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中期阶段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调整;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审议和决定有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重大问题的议案、质询案。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有关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审查的内容及重点
第八条计划执行中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措施是否积极有效,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运行态势是否良好,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公共事业建设、财政收支、农民收入等主要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调整情况,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困难,教育科技、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工作进展情况,是否协调、平衡、健康发展。
专项工作报告是否结合实际;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能否落到实处。
第五章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实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当年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具体时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载明);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每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资料;经贸、商务、农业、金融、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工商、招商、环保、质监、乡企(煤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和药品监管、集体工业联社等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按季(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经济运行、计划执行、价格指数、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要情资料。
第十条实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重要的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分析调度会议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相关专门委员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汇报,了解计划目标的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实现计划措施的落实,以及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贷款资金、债务管理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贷款规模、债务项目实施、还贷计划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专题审议市人民政府债务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开展对国民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委员对计划执行中重大的和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检查、调研、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派员配合检查、调研、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跟踪监督制度。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及时将意见和建议转交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将办理落实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审查监督的方法步骤
第十五条在计划执行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及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深入基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参加市人民政府召开的计划工作会议和其他专业会议,了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专项议题工作的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审查的内容及重点提供有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做到: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成绩、发展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的重大事项;计划执行结果及工作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数据资料及说明;完成年度计划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遵循《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适用《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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