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4号
颁布日期:2008-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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