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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