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国家货币发行、管理秩序和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一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经济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反假办字〔200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成立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或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行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由濉溪县人民政府、相山区人民政府、杜集区人民政府、烈山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淮北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淮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分行、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淮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假货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市反假货币工作;

(二)及时报告反假货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动态,提出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协调并检查、监督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反假货币工作;

(四)通报协调有关大案要案的处理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情况;

(五)组织、指导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六)上级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完成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负责同志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全市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年度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淮北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七)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淮北市人民政府。

2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与反假货币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正科级以上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其变更,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的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反假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每月末上报上一月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00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印发的《关于建立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秘〔20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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