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12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12-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2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张庆伟

2012年8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内存功能不能满足行政执法必备条件确需换发时,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予以换发。换发前应对申请换领和新领证件的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和执法监督检查资格认定。行政执法资格的认定结合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资格的认定应专门安排培训和考试,考试或者经补考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以资格证书换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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