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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处理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 文号:皖人社秘〔2010〕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处理问题的函
皖人社秘〔2010〕102号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皖办发〔2005〕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的,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规定,于退休前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中,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扣除本人已从其中领取部分后的余额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余额计算方法为:
A=B-B÷T×t
其中:A为个人缴费余额
B为个人缴费总额
T本人提前退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t本人实际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
此外,因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前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故退休余额不计算利息。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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