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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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9部门决定于2012年4-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整治涉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水环境污染及污染减排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禁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和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污染减排行业监管力度,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以不锈钢冶炼、电镀生产为重点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对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推进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6月25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不锈钢冶炼、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加强对铅蓄电池企业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每季度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环保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整治结果。
3.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将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2012年底前,全面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对淘汰、关停的企业要坚决注销;对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纳入数据库,将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等情况纳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二)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我市地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我市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通过大力整治,水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由于区域位置特殊、生态敏感脆弱、产业层次不高等原因,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水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重点对化工、发酵和制药等涉水排放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加大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包保”责任制。加大对企业监控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高限处罚。采取媒体曝光、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治措施,有效预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示范工作,加大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与保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加强对迎河-张公湖、龙子湖、鲍家沟、八里沟、梅桥二号沟及淝淮新河等重点水体和沟渠的环境监管,结合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
(三)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置利用企业。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和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单位运输、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承担防治的主体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四)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各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企业的排污监管,严厉查处偷排、暗排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水质稳定。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处置污泥行为;督促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与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面和污水收集率;严厉查处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5日前,环保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在《蚌埠日报》上公布各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和环境守法情况。
加强燃煤电厂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对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成立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企业责任,严格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领导要主动约谈,督促其及时改正。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案件的后督察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报送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公布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5月中旬)。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2012年5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检查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8月底)。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具体实际,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5日前,将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底)。
各县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检查。
(四)总结报送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2012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操龙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行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红(市纠风办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潘明生(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张勇(市发改委体改办主任)
王雪勇(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唐冬玲(市司法局副局长)
余忠(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中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邢应春(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陈运(市环保局副局长)
郜宗智(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陈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郜宗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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