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办公室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规定的通知》(皖办明电〔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要求,不折不扣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
开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通知》内容,深刻理解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令行禁止,一律不得到黄山、九华山等省内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19个省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三、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会议主办单位要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认真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会议活动管理,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切实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严禁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六、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会议经费管理规定,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把关,确保会议费支出不超过标准、不违背《通知》要求。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加强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推动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规定不折不扣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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