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2014〕92号
颁布日期:201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参与和组织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进行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活动;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或者直销企业违法从事传销活动;

(六)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以“网络资本运作”、“1040工程”、“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连锁销售”以及“基金发售”等为名实施“拉人头”式聚集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保管、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出租房业主在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未按时报送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传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并按《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发现传销行为后,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12315,市长热线12345。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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