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6〕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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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繁,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力彻查我市非法集资隐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以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网络借贷、非融资性担保、电子商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等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场所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二、工作原则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牵头,统筹指挥;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
(二)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三)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
(四)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对于吸收公众资金的,首先考虑资金兑付问题,督促企业制定并执行资金兑付计划,严防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并能够及时清退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今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全面排查清理活动,对以各种名义涉嫌从事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或以返租售、收藏等各种名义变相进行涉嫌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行为,坚决进行清理整治。对报刊、网络、传单、宣传册、电视、户外广告(包括宣传牌、电子屏、公交车、公交站点、出租车等)和社区内、办公楼、售楼部等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宣传要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管制度,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同时,要做好持续监管,定期巡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改或继续进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
(二)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揭示非法集资的风险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加强重点领域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宣传和风险提示。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按照“控制增量、清理存量、分类处置”的总体思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拉网式风险隐患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借贷或者借贷中介类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网络借贷、电子商务等公司,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监管政策之前,工商部门暂缓受理此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申请;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逐一核实其是否从事借贷业务或借贷中介业务、是否有发行理财产品等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并分类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力度。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等行业从事借贷业务或者发行理财产品等吸收公众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同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的规定,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对只从事借贷中介业务的各类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网络借贷、电子商务等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公司”),允许其继续经营,并由工商部门加强巡查监督,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加强借贷业务监管,杜绝伪造项目、自借自贷行为,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对于直接从事借贷业务的各类理财公司,工商部门应移交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处置;对于存在发行理财产品等吸收公众资金的理财公司,工商部门应移交同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性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建立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单位和个人举报、新闻监督等方式,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信访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报告,同时抄报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公安局。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确保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实施
(一)今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处非办(市金融办)备案。
(二)3月15日前,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分别牵头制定广告清理、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着手开展存量排查、企业分类等工作,并逐企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市处非办(市金融办)备案。
(四)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阶段性完成专项处置工作;对于个别需要时间筹措资金保障兑付的,可适当延长。
(五)对于涉嫌犯罪的,由公安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对于继续经营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确保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迅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周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从今年4月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法集资问题查处情况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将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推进缓慢、打击处置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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