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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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
滁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民福字〔2013〕18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滁政〔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到2016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机构床位基本满足需求。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32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40张以上,城市护养型床位数达到城市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的50%以上。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城镇街道(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农村乡镇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建制村建立养老服务站。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初步形成。
——养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高龄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奖励办法等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和支持、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更加丰富。多渠道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显著增加,老年人教育、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事业全面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滁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新修编的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分类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美好新滁城组团范围内合理布点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可规划建设养老产业园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负责,2014年下半年完成规划报批)
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负责;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全力推进示范性老年养护中心项目建设。
在滁城规划建设一所功能齐全的示范性老年养护中心,床位数不少于300张,主要用于满足滁城及周边“三无”、失能、半失能和生活困难老年人以及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配合;2014年上半年启动,2016年底基本建成)
各县(市)均建立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示范性养老机构由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评估后确定,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机构申报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政府负责;2016年度完成)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加快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站等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16年,在城镇所有街道(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80%的城镇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在农村,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面向社会开放的机构养老设施;对现有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使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能够为辖区内高龄、空巢、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行政村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农村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负责;2016年度完成)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发挥社区网格作用,为所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基本信息库和个人需求服务档案。积极引导各类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老年人服务项目。琅琊区、南谯区和滁州开发区要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将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有机结合,重点实施好一、二个项目,通过示范带动,加快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市民政局、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滁州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6年度完成)
(五)健全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健全完善80周岁以上城乡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普惠制,逐步实现全市城乡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2016年度完成)
(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制定《滁州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对滁州市区散居“三无”老人,70岁以上低保、低保边缘老人、重点优抚对象,80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等困难群体,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和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各县(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4年底完成)
(七)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奖励办法。
制定《滁州市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发放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在滁州市区建成投入使用,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建设的床位数给予补助。50—1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1—2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01—3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3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7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入住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补助、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县(市)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标准由养老机构所在县(市)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2014年底完成)
(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
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等负责;2014年启动)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参保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负责;2015年底完成)
(九)加快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
继续发挥滁州老年大学的阵地作用,满足滁城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需求。各地要积极谋划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各乡镇(街道、区直管社区、市直管社区)在公益性文体设施中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要开设老年人活动室、康复室、阅览室、心理咨询室等。(市委老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2016年度完成)
根据滁城发展现状,加快谋划筹建城南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市民政局牵头,市城投公司和市房产局等配合;2014年启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建立民政、财政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三年计划总体目标,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各项目标的实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二)政策保障。
1.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负责)
2.落实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及无障碍改造。(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落实彩票公益金等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的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人力资源保障。
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将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按“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聘用人员,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不断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积极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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