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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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3〕18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尽快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时间
2014年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推开。
四、实施步骤
2014年,全市8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新建的国家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和创建的部、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定远、凤阳、明光3个生猪调出大县(市)以及2014年动物防疫示范镇率先实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散养户“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主要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殖场户,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二)采取因地制宜措施,科学建设基础设施。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型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等应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市8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申报2014年的国家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和创建的部、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年内均应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产生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2、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定远、凤阳、明光3个生猪调出大县(市),2014年内均应各自建立1处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的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具体建管运营模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其他地方可自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也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殖加工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确保在2015年底前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3、建立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各县、市、区可根据生猪养殖数量和分布,依托乡镇或村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负责统一收储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社会源病死动物,送所在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应当具备回收和冷藏储存辖区病死动物的基本能力,每处投资规模可按不超过20万元测算,所需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投资或引入社会资本。
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三)分段分类实施补贴,建立健全补贴机制。
1、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3〕18号)规定,对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自身产生的病死猪,按每处理1头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
2、分段分类实施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其中:具备自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每处理1头自身产生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贴。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可给予20元的补贴;区域性回收站每回收1头病死猪,可给予16元的补贴;县、市、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或者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处理企业每处理1头病死猪,可给予44元的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段补贴的具体标准进行微调。对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家禽和牛、羊等其他病死动物的补贴标准,各地可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在国家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3、严格控制补贴范围。对养殖场(户)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动物的补贴范围,严格限于本地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对已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的病死动物,不得再给予上交病死动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牧业健康发展。
1、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工作的领导,确保在职能移交的同时把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落实到位。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时,立即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大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出售病死动物以及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杜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2、完善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措施。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市畜牧、财政、保险行业监管等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承保率。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动物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合法手续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3、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源头应划定为生猪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生猪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的养殖量。二是保持生猪和家禽养殖业的合理规模,重点发展高端肉牛、肉羊等食草节粮型畜牧业。三是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倡“家禽出院进区、家畜出村进山”,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力提高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水平;推进动物防疫示范镇建设,提高疫病防控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
4、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构建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措施,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妥善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保障,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对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回收站建设特事特办,在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按期完成。各县、市、区要于2014年5月底前制定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具体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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