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3〕24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8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聘请若干名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政府有关法律顾问的管理规定;

(三)从事律师执业且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或者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8年以上;

(四)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执业或者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中无投诉及任何不良记录。

第四条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人选,报市政府审定聘任。

法律顾问任期原则上为5年,可连聘连任,也可随时解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或者协助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受委托或者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组日常事务,承担法律顾问的召集、联络工作。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供市政府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洽谈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顾问可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七条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经许可阅读、摘录、复制政府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

(四)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五)领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九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完成交办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或者利用履行职责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有损市政府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中,认为自己或近亲属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有权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损害市政府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滁政办〔2009〕53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