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1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员和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选配和管理。
第三条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筹协调和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乡镇(街道)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应当配备3—5名以上安全监管员,村(社区)应当配备1名以上安全协管员。
第五条安全监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属于行政或事业编制在编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五)经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具有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安全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调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安全监管员的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二)熟悉所在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动态变化情况,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和宣传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等基础资料;
(三)全面准确地向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或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群众投诉举报和安全协管员反映的问题,根据指示迅速开展或协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根据上级机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安全创建等专项工作;
(五)协助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完成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安全协管员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及时掌握村(居)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摸排、上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信息;
(三)向上级机关反映群众有关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开展安全社区(村)创建活动;
(四)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完成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和村(居)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乡镇(街道)要选派或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优秀同志承担安全监管员的工作。
第十条安全协管员由村(居)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安委会(领导小组)予以资格审查,择优确定人选后,报县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员、协管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规范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不得泄漏有关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信息,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员违纪行为依据《马鞍山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问责办法》等规定予以问责。
安全协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的具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对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通过采取专项奖励补助和责任追究等措施,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市政府安委会将结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管、宣教培训、安全创建等专项工作,对基层安全监管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考核活动,督查结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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