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应服务市长及各位副市长,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市领导接访活动,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代理。
五、要积极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复杂、敏感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并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对应服务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咨询;重大项目谈判涉及特别复杂的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谈判内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必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交由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审查;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或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委托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研究。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报酬支付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与执业律师签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定5日内,将外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将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纳入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逐步建立市政府及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联动机制。
十三、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十四、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密切与市律师协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十五、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的管理,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评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服务等级;并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每两年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调整。市政府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各部门组织年度服务等级评定,评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六、推行执业律师定期到市政府法制办挂职制度。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商市政府法制办,选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到市政府法制办挂职,协助依法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十七、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逐步统一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原则上以固定的基本薪金加适当的计件报酬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马鞍山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
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马鞍山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审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各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加强自身建设,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租赁、承包、出让合同;
(二)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八)需要纳入法律审查范围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需要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确定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合同审查机构)负责。未经法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第五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收到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草案等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条政府合同承办机构提请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提供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政府合同文本草案(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及合同签订的相关依据、背景资料等,并留有必要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政府合同承办机构提请审查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完整、有序。
第八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草案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第九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不得外泄。
第十一条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未经法律审查签订政府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
第四条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办、市商务局负责。
第五条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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