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就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法制办应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应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四、重大、复杂、疑难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市政府审定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前,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论证。

五、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六、市政府在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中,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市政府参与的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可有1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七、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起草阶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

八、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法律顾问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九、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十、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十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应由法律顾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2次以上的;

(三)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影响工作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形。

十二、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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