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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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3年8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9日
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和《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或省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列入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重大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派出。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公务员担任或兼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或兼任;日常工作由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
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重大项目稽察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预防为先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建设项目行使监督权,不参与、不干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投资效益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职,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接受监督,不干预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建设、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宴请,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三)认真开展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其解决;
(五)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稽察项目有关的审批文件、招投标、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凭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实地察看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建投公司及项目行政管理等部门了解项目有关情况;
(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核实情况。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稽察与服务相结合,把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寓稽察于服务之中。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稽察工作,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稽察,按要求如实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和证据,不得拒绝、拖延和虚报;不得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不得有妨碍稽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稽察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项目,稽察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组织稽察。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在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管理规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权,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或约谈;
(三)建议财政部门或建投公司暂缓拨付或收回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四)对未实施或暂缓建设的项目,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和省补助资金或建议调整到本市同类建设的其他项目使用;
(五)暂缓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部门或县、区同类型新项目的审批和申报。
对稽察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或需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七条对限期整改或被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项目,要适时组织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稽察结束后,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等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稽察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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