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12〕42号
颁布日期:2012-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宣政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12〕3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形势,促进外贸经济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市企业参加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展会,每次给予1万元补贴。

二、对全市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对全市外贸企业当年新增出口实绩部分,按每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15%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20%奖励。

五、对全市当年进出口增速在25%以上且进出口实绩位居前10位的外贸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全市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100万美元且增速位居前10位的外贸企业,每家给予4万元奖励。

七、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进出口企业孵化资金,支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出口主体。

八、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

九、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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