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3年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财政局、老区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14号)和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优抚安置局、社会保障司《关于上报2013年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200元;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360元;

(四)革命“五老”人员每人360元。

二、资金安排

1.此次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根据各地2012年12月份相关报表人数测算,各地实际发放人数多于报表人数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

2.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统筹中央补助资金自行安排。

此次生活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

三、发放办法和时间安排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贴由县级老区部门发放;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发放。上述对象凡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根据核定的名单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交叉重叠的对象按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发放。

此次生活补贴务必于2月4日前发放到位,并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政治性和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集中人员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发放到位。

(三)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使发放工作透明公开,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充分体现补贴资金应有的作用和效益。

(四)加强配合。此次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要督促检查了解有关部门工作进度,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财政局、老区办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应于1月1日起每日11时前将已发放补贴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量等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民政厅(见附件);并于发放工作完成后将补贴发放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好的经验及社会反响等情况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在做好上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的生活状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或开展送温暖活动等方式予以帮扶。

联系人及电话:

李剑锋:0591—87819223(省委组织部)

彭迎丰:0591—87676215(省民政厅)

卓锴化:0591—87097537(省财政厅)

雷建雄:0591—87553027(省老区办)

附件:2013年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区办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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