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州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福州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有关精神以及福建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负责、镇街村居主抓、工商公安严打、综治文明考评、部门协调联动、群众广泛参与、舆论宣传助推”的创建工作机制,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落实易发传销重点地区的综合防范工作,着力从根本上铲除滋生传销的土壤,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创建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市90%的县(市)区实现无传销城市的目标要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逐级具体落实,综治督促整改,文明创建推动,工商公安严厉打击,部门各负其责的创建格局。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形成基层组织防范严密,禁止传销宣传深入人心,群众防范传销意识明显增强,传销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立足的防范体系。切实将打击传销监督管理、检查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到位,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显著减少,无传销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创建内容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1.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考评工作。各级综治办将创建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文明办将创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区)创建内容;工商、公安部门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指导开展防范和宣传工作;商贸、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检察院、法院、税务、通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乡镇(街道)、社区(村)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具体落实创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各项创建措施,大力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街道)”、“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夯实创建无传销城市基层基础。
2.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明确时限,精心组织,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3.落实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把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区(村)综治网格化管理网络,将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具体责任人,分别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并严格执行、强化实施。
(二)构建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由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对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设置举报投诉箱,发挥联防员、治安巡查员、网络管理员的作用,畅通举报途径。
2.各县(市)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要组织工商、公安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工商部门主要对从事传销活动和为传销提供便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门加大侦破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力度,重点打击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
3.市、县两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综治、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定期掌握核实房屋出租户、承租人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参与者的姓名、数量、动向、违法犯罪事实等信息;积极打造线索搜集、案件处理和管理控制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共享体系,及时掌握有效线索,捣毁传销窝点、清理传销人员,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构建防范传销长效机制
1.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工商、公安部门要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指导、协助各社区(村)基层组织建立社区(村)区域防控示意图,掌控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对象。各社区(村)要发放流动人口情况登记表,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2.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户的宣传教育,做好“致房屋出租户”、“致企业员工”、“致大中专学生”和“致社区(村)居民”四封公开信的分发工作。同时,依托墙报、宣传栏等载体,用典型案例向群众揭露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欺骗手法、操作方式,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辖区群众了解传销危害,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四)执行考评问责制
市政府把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活动纳入综治考评和文明城市(县、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督查力度,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活动不重视、失职、渎职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创建工作阶段安排
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201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确定仓山区、罗源县为创建无传销城市试点区、县,其他县(市)区广泛开展“无传销乡镇(街道)、社区(村)”创建工作。
6月,试点县、区要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办、工商所、派出所和社区(村)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画册、发放举报传销联系卡及《致出租房主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刑法》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法律法规,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增强人们对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群众参与创建“无传销区、县”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7月至11月,试点县、区要以深化“无传销乡镇(街道)、社区(村)”为基础,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工商、公安部门要联合社区(村)工作人员加强对宾馆、娱乐场所、出租屋的定期检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传销活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创建活动宣传的覆盖面,并有计划地发展打击传销志愿者,发挥志愿者的宣传教育、信息报告作用。
12月,试点县、区做好自查自评,迎接综合检查、考评、认定工作。市打传领导小组按照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的考评和认定标准,对试点县、区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总结试点县、区创建经验的基础上,其他各县(市)区参照试点县、区的做法,深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力争2015年底全市10个以上县(市)区通过创建验收。
(三)攻坚阶段(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对2015年未通过考评验收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促,对传销活动多发的乡镇(街道)进行重点整治,确保全市9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创建验收,实现创建目标。
五、创建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传销是社会的毒瘤,传染性大,隐蔽性强,危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文明城市建设。防范、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并且十分艰巨的工作,创建无传销城市涉及综治、文明、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创建面广,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克服麻痹松懈和厌战情绪,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扎扎实实开展好创建活动,有效遏制传销活动滋生。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按照“边试点、边完善、边深化”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的基础上,把创建“无传销县(市)区”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创建活动中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创建活动出实效、出战果,实现创建工作目标。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创建无传销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工商、公安、商贸、教育、财政、民政、通信、银行、媒体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创建工作持续开展,取得实效。此外,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充分发挥“两委两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工商所)作用,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密切注视传销活动的动向,做到发现一户、清理一户、净化一户。
(五)制定标准,考评验收
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无传销县(市)区”认定办法,对相关县(市)区进行认定。各县(市)区要及时反映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交流信息与成果,及时向上级打传办上报落实情况。按照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于创建当年的11月底前,开展自查自评,并向市打传办报送创建活动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创建无传销城市的综合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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