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检总局、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了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共同推动质量教育,普及质量知识。为积极推进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在我市的全面开展,做好各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升认识
质量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对公民和现代化建设者所需要具备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开展质量教育、培养质量意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提升全民族质量素质的必然选择。
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的有效途径是组织学生走出学校,到社会实践中亲身体验和学习。广泛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建设各级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深入开展质量教育的有力保障。建设中小学生质量教育基地,要依托国内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具体的产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检验检测等实践活动,向广大中小学学生普及质量知识,传播质量理念,宣传质量文化。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认知水平,生动地向中小学生讲解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本含义,产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止不安全产品伤害的简单技能,普及质量法律知识;了解质量管理基本内容,让广大中小学生懂得标准和标准化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计量基础知识,理解质量创新是保障品牌具有竞争力的道理;理解与质量有关的商业信誉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培养学生崇尚质量、做事认真负责的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全民族质量素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质量教育的重要性,将加强质量教育作为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质检、教育等部门合作联系机制,加大对质量教育的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力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县(市)区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选择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获取质量安全知识的各行业优质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建设符合当地实际需求、适应不同年级要求的各级质量教育基地,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质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推动本部门监管领域内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开展基地开放活动;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小学生教育大纲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质量教育实践活动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范畴,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区域布局要求。根据规模大小不同,我市重点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县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各县(市)区应至少创建1个市级以上质量教育基地,以满足本行政区内中小学质量教育的需求。
(二)管理制度要求。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参照《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教基一厅〔2012〕9号,详见附件),不另作规定。
(三)建设单位要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承担单位主要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各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重点可考虑涉及传统文化和贴近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相关行业。
(四)核心要素要求。各级质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指导各级质量教育基地围绕质量教育核心要素来设计教育教学方案,包括产品质量控制、检验基本常识、产品质量识别技巧等质量安全基础知识,培养质量安全意识、质量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保护意识。区别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能力,注重趣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动手体验)。
(五)申报工作要求。市级以上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市质检、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申报单位应获得当地各基层质检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的联合推荐,涉及食品药品等行业的还应征求当地基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质检、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审核后,综合考虑区域布局等因素,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决定是否推荐上报(国家级、省级)或认定授牌(市级)。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教基一厅〔2012〕9号)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附件: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评审。
3.3.1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发布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接待条件。
4.3.1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安全措施。
4.4.1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6.2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向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报送质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稿件要保证时效性,要突出质量教育活动的工作动态,重点报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组织参加质量教育的学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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