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回避和听证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公务员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回避和听证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龙人综〔2013〕6号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本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回避和听证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试行)》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

2013年1月14日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回避和听证制度(试行)

一、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廉政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一)在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等工作时,与许可事项办理和行政处罚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依法行政的关系的;

(二)在听证工作中,听证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在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时,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条执法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科室指定回避;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应书面申请,并依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口头说明理由的,承办科室应指定执法人员做好笔录,按程序上报处理;

(二)承办科室对公务回避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由分管领导或局长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确定需要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案件施加影响。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批准。

第四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本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因未回避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局纪检组举报。纪检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承办科室应指定其他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人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力。

第四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1—2名,记录员1—2名。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指定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记录的制作。

第五条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六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并告知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力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七条听证会预备阶段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定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第八条听证会开始。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内容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九条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三)听证参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有权宣布终止听证。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试行)

一、为明确本局行政执法具体时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三、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意见、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为90个工作:

(一)行政案件立案5个工作日;

(二)行政案件调查取证24个工作日;

(三)行政案件处罚意见10个工作日;

(四)行政案件审核10个工作日;

(五)行政案件分管领导审批、集体研究决定10个工作日;

(六)行政案件告知相对人拟作何种处罚及诉权5个工作日;

(七)行政案件要求听证安排听证时间10个工作日;

(八)行政案件分管领导、集体研究10个工作日;

(九)行政案件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6个工作日;

(十)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

四、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五天。

五、违反上述时限规定的,按效能建设违规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本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科室,由该执法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补充调查取证,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审查部门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部门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三)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六)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应不予处罚的,建议执法部门不予处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人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人事行政裁量权,促进人事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我局对全市人事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

三、人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

四、人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

(一)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八)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人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本局各科室和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同违法行为的案卷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并将选择的指导案例报市公务员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将对报送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经分类后存入电子档案库,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为我市开展人事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

政策法规科应对指导案例电子档案库进行定期筛选,对于过时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等情况的案例予以删除。

六、人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

2.编号;

3.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行政机关;

5.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案件的事实;

2.适用的法律;

3.决定的内容;

4.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对我市人事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各科室、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作出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四、本局各科室、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应当于每每年1月将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局政策法规科。

五、报送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六、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其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三、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

(一)有利于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权责明确、勤政高效、便于实施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局的执法责任、范围、权限、年度执法工作目标及考核量化指标;

(二)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责任、范围、权限、年度执法工作目标及考核量化指标;

(三)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权限、年度执法工作目标及考核量化指标。

五、各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以本部门负责人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工作目标、考核量化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

六、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执法责任目标考核的第一责任承担人,应带头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各项执法目标的实现。

七、各部门要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向全体执法人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开。

八、各部门制定、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执法人员的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人事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六、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七、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加以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解决。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公务员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本局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目标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三、考核评议范围和方式

有关科室及所有执法人员均属于本制度的考核评议对象。考核评议采取局内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评议内容

1、参与局法制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法制工作材料,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人事工作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20分;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行政职权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是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是否按评查标准制作。60分;

3、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案件的研究。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研究,形成相关报告。20分。

行政执法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理论研究性文章在相关刊物上发表等进行相应的奖励加分;行政执法公众评议为负面,对我局造成不良影响,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对我市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等进行相应的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我局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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