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5〕96号
颁布日期:201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现将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尽职尽责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督促作用,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实施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半年督促、年度考核,针对重大隐患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挂牌督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二、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各级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目标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风险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三、强化目标责任督促考评。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考评机制,把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到绩效考评内容中,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应于12月初对辖区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于12月20日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对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2015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目标

http://xxgk.longyan.gov.cn/srmzf/zfxxgkml/09/02/201504/t20150429_511695.htm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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