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1〕377号
颁布日期:2011-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11〕3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建成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村群众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

(一)各级发改、水利部门要把水质卫生安全作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首要目标,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

(三)编制农村饮水工程规划以及审查农村饮水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应认真把好水源工程论证和水质评价关,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远离污染、便于防护的水源,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经过严格的水处理工艺,保证水质达标。

(六)已建成的没有安装净化消毒设施或净化消毒设施老化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及时进行改造,安装必要的水处理和消毒设备,确保供水各项指标合格。

(七)把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凡是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水质安全隐患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二、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一)各级卫生、发改、水利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二)各级发改、水利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常规检测设备,落实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定期送水样到卫生部门进行检测,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监测。集中供水工程要重点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五)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将农村水质监测结果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开展水质卫生日常检验工作,每天对出厂水检测不少于1次,每周对末梢水检测不少于1次,并认真记录检测数据。检验项目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水质卫生检测。进出厂水每年枯、丰水期各1次,末梢水每季度1次,由供水单位负责将水样送到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疾控机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和结果评价。检测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加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当发生供水设施遭受洪水破坏、发现水质异常、饮水居民出现健康问题等突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及时采集水样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五)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应急预案,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或已经危及人们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

(一)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二)做好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防治工作。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6.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水源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执行《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第三版)》,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对各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取样监测,切实掌握水源水质情况。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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