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2〕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6294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持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新建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形成社区居家养老的“十五分钟”服务圈。2012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城市社区基本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探索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家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城镇社区和50%的建制村。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二)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网点。把社区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按建筑面积2‰标准无偿提供给社区,社区应提供必要场所,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老年人活动用房。并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整合现有资源,缓解老年活动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所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

(三)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我市老年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重点建设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孤寡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机构养老问题。到2015年,市本级和每个县(市)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敬老院为基础,建立日间照料和短期托管的养老床位。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到2015年,基本实现乡乡建有敬老院目标。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老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和2011底床位数,从2012年到2015年,延平区要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722张,邵武市新增150张,武夷山市新增473张,建瓯市新增1624张,建阳市新增715张,顺昌县新增492张,浦城县新增616张,光泽县新增163张,松溪县新增157张,政和县新增182张。到“十二五”末,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和生活照料问题。支持运营成功的国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老人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慈善家、企业家捐赠老人公寓、老人护养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在筹建、审批登记、产权管理、收费管理等相关环节要严格按照闽政办〔2012〕101号文件精神执行。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财政、卫生、工商、发改、消防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督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未达标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继续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逐步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到“十二五”末,实现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全市覆盖,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七)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把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并实现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有效衔接,实现全市信息互联互通。整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基本状况、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重点建设老年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系统,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公共平台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建设小型的区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实现城乡覆盖,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社会化信息服务。

(八)建立健全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在全市建立老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和医疗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到201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九)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和文化需求,引导和扶持企业研发推广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老年食品、老年服装、自助设备、康复、护理用品等老年用品,发展老年理财、老年旅游、老年康复、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

(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扩大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积极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二是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水平。建立老年服务教育机制。在高校和大中专职业学校,开设社会工作、老年服务、心理学、老年医学等社会养老服务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加快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南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中心,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力争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三是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健全完善社区志愿者组织,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中坚力量,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点,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通过社区养老服务联系卡、社区老年服务热线等服务载体,组织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动员志愿者为高龄、空巢、困难老人提供自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挂钩帮扶机制,开展“关爱百万空巢老人志愿服务”,实现社会养老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养老机构的土地供应。各地应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建瓯市、建阳市、浦城县、政和县等4个尚未建社会福利中心的县(市),要求确定50-100亩以上的福利中心建设用地。用地位置要求在离城区5公里范围内。对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征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对符合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条件的,减半收取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优惠;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改善养老机构的医疗条件。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加大养老机构的政府补贴力度

1、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制度。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经费补贴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经费(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人口数量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自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经费今后随着物价上涨适当增加。

2、实施贫困老年人补贴制度。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子女无侍奉能力的低保老人,确需进入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凭确认文件入住养老机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延平区由市、区按4.5:5.5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

3、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一是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贴。二是床位营运补贴。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营运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

以上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营运补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对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机构组织员工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获取的不同鉴定等级,按现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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