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0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三)组织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四)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
(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务员组成;
(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和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才担任。
第六条担任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五)遵纪守法,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组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市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接待涉法信访和行政调解工作;
(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享有工作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其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及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市政府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事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形成法律意见或直接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等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通知。
第十三条法律意见书需书面报市政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若有违法或违反职业纪律行为的,市政府法制办应通报有关机关,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该身份不相符活动,给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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