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卫疾控发[2011]18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的要求,为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推动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已成为影响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重要疾病。做好慢性病防控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生命指数和期望寿命有着重大意义。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行动”是防控慢性病的有效策略。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充分认识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解慢性病发病趋势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要成立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社会保障、宣传、教育、民政、体育、文化、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专家组,充分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创建示范区工作的统筹部署、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加大投入,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可持续发展。要增加慢性病防控经费的投入,财政部门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给予扶持,将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慢性病防治任务的落实,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扶持,为创建示范区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包括媒体公益宣传、推动合理膳食和低盐饮食,开展健身活动、加强烟草控制、提高慢性病病人医保报销比例、加强弱势群体救助力度、方便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早诊早治及双向转诊等。
四、强化能力,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慢性病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设立独立的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有专人负责慢性病防控工作。各地要定期为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对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和诊疗技术水平。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分发挥其在慢性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
五、严格督导,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工作,2014年底务必做好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达到“好”级别的县(区)推荐参加国家级的考核评估。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在2015年底前建成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在此期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督导检查制度,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组织对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请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疾病防控栏目自行下载,网址:www.nhfpc.gov.cn。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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