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漳政办〔2012〕3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12〕20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围绕《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2〕119号)确定的八项行动目标,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工作重点如下:
(一)对我市稀土、煤、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叶腊石、高岭土、天然石英砂、温泉等无证非法采矿发生率高的矿种,要进一步加强监控。
(二)对重点乡镇,要继续实行领导挂钩负责制度。
(三)对重点矿区,要加强动态巡查,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二、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对合法矿山加强安全监管,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对无证非法采矿坚决予以关闭取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证照不齐和违法开采矿山实施停产整顿,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2013年7-9月,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专项办。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非法违法采矿档案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逐宗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县级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环保部门应分别逐宗建立证照不齐和违法开采矿山档案。无证非法采矿档案、证照不齐矿山档案和违法开采矿山档案应分别由建档人、监管人和责任人签字负责,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并通过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二)完善非法违法采矿发现和预防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事项、范围、周期和责任,做好巡查记录。采矿权人应看护好本矿区,探矿权人应看护好本勘查区,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乡镇政府的巡查情况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看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按规定开展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办理非法违法采矿举报信访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机制。建立县级政府领导下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机制,实现“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国土资源、公安、经贸、财政、电力、安监、环保、林业、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按照《漳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排查和查处各种涉矿非法违法行为,并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抓好整改整治整合工作。对尚未办结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由立案机关负责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办结;对非法违法采矿现场尚未关闭、关闭不符合标准、矿产品尚未清场、生态植被未恢复、安全隐患未消除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整改到位。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遗留安全隐患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责令非法违法采矿者负责恢复治理到位。对已经关闭的矿山符合整合要求,可以与周边采矿权进行资源整合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持续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查。要充实县、乡镇两级执法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巡查、查处、关闭、整改、整治、整合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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