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3〕26号
颁布日期:2013-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3〕9号)要求,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

移动部分)之后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摸清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制定科学保护规划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1.通过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建立嘉峪关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2.为我市乃至甘肃省编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提供准确的普查数据。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具体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2.普查的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单

位信息两方面内容。

可移动文物信息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以及文物描述、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概况(单位名称、设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性质、单位类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和单位网址等内容)、藏品情况(藏品总数、已定级文物数量、未定级文物数量等)、建档情况(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保管情况(库房面积和保管人员数量)4部分内容。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单位分级负责,全市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

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文

物局副局长李兆华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报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并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各阶段工作计划。

2.指导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开展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4.汇总、审核验收各单位的普查数据,建立嘉峪关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市级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5.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6.起草《嘉峪关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嘉峪关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和《嘉峪关市可移动文物名录》,经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省文物局。

成立嘉峪关市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工作组。人员从省文物局成立的专家库中聘用2名,我市相关专业人员3名。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文物认定、数据审核、督促检查和最终的普查成果验收。

成立嘉峪关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队。人员从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长城博物馆、城市博物馆各抽调1人组成。普查队成员同时也是本系统、本单位的普查联络员。各单位抽调的普查队员从2013年5月1日起暂时脱离原单位工作,统一集中在市普查办公室(市文物局)上班,主要任务是集中采集收藏单位信息,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

各成员单位于4月25日前,将确定的联络人员报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20213)。

(三)部门分工

市属及驻嘉各单位、各部门分别制定工作方案,自主开展普查工作。

1.市文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工作组,督察指导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2.酒钢(集团)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市文化局做好全市国有图书馆收藏的古籍善本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市档案局做好全市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市教育局做好全市国有教育系统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市民委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7.市公安局做好各类案件侦破工作中收缴的各类文物的普查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

经费使用情况。

9.凡有可移动文物收藏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均要按照普查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普查工作。

10.文物系统内的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城市博物馆各自成立本单位的普查机构,制定本单位的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普查经费预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普查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全市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的原则,计划2013年市财政拨付5万元用于工作启动,2014至2016年每年度拨付5万元。整个普查工作需要经费共计20万元。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中所需的人员培训、资料印刷、电脑及照相设备、信息采集、数据审核、专家咨询、普查报告编写出版、总结表彰奖励等。由市财政根据工作实际逐年度予以安排,同时要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登记对象

1.凡国有博物馆收藏并建档建卡的可移动文物,都属于普查对象,应进行信息采集。

2.国有博物馆已经入库收藏,但还未建档建卡的可移动文物,也属于本次普查对象,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并在普查工作

基础上,完善藏品建档建卡工作。

3.文物系统外的单位先开展本单位调查,有文物的单位要视情况组建普查队伍按照普查规范完成信息登录,存在疑问的,由专家组予以指导和帮助解决。

(二)普查信息采集

1.以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为普查单元开展普查工作。

2.所有收藏和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部门,均要按照普查规范进行登记,逐件(组)进行登记,采集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填写文字表格和电子表格。

3.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指导意见执行;单位不能确定的,由市普查专家组现场予以确定。

(三)普查数据管理

1.参与普查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2.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组织质量审核和验收。

3.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只调查了解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不改变文物的所有权和保管权,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七、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

成立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制定普查工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开展普查宣传,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

组织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及收藏单位普查,逐单位、逐件(组)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普查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及时报送和汇总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组织专家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准确。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编制《嘉峪关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名录》和《嘉峪关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写《嘉峪关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附件:嘉峪关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嘉峪关市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常守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世虎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武军斌市文物局局长

罗万良酒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肖葆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王炎宏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长远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斌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琮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春燕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建忠市统计局副局长

马小俊市民宗委副主任

邢晓燕市档案局副局长

李晓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兆华市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兆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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