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金政办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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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第一条考核依据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77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68号)。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周期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五、考核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组织
第六条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农发行金昌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八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省相关部门下达的考核细化方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实际,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七、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八、考核步骤
第十条自查评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部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和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组织检查。考核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于每年2月25日前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结果通报。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协调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2月28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待省政府评定考核等级后进行通报。
九、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向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考核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1月30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昌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http://www.jc.gansu.gov.cn/art/2016/1/14/art_7266_234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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