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

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0号)精神,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就业问题(一)安置办法:对符合条件愿意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下岗失业退役人员,由县区政府负责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县区要调整提供合适岗位,由下岗失业退役人员自主选择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二)岗位补贴: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执行。(三)社保补贴:凡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区人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兑现社保补贴。(四)生活补助: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在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参战退役人员立功受奖等情况,通过社会救助、临时救助、财政补贴等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社保接续问题(一)养老保险接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各级社保部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予以接续,符合《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可持有效证件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二)医疗保险接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时接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兰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兰民优发〔2009〕18号)的规定,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

三、关于住房保障问题符合兰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纳入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先配售;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优先纳入改造范围,逐年予以解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基本生活问题,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周密组织,尽快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妥善解决好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调查摸底和资料整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人员情况信息,负责生活补助发放和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按时代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公益性岗位,及时兑现岗位补贴,做好社保接续,落实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资金。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县区复退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及时发现解决各种问题,定期汇总通报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确保执行政策的一致性。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