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5〕94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遴选聘任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组织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从甘肃省法律专家人才库和在庆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制机构中遴选、聘任。

第四条遴选、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候选人员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业界影响、行业比例和职业操守等因素。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影响力;

(三)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专职律师工作经历,且具有二级以上律师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名额为8至10人,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市政府遴选、聘任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范围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市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

(二)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征求意见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根据审定结果,颁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辞职或者解聘出现缺额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遴选程序及时进行补充。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市政府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论证;

(三)受委托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

(四)为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五)受委托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它涉法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为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九条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承办人,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确定。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二)对市政府委托的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为市政府举办法制讲座;

(四)承担市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

(五)按照市政府要求开展其它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或者出具咨询意见;

(二)受邀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经授权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有权对全市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与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与承办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每次服务费按照不少于1000元计发;

(二)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离开居住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参与或者代理市政府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代理费。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得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由于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辞职,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解除聘用。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纪律被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从事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活动的。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聘用本级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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