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4〕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的责任体系

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监察、公安、发改、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问题,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等情况,分析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土地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土地共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一)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土地征收程序,听证告知书等凡需当事人亲自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代签。

(二)严格规范供地行为。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确保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招拍挂文件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凡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一律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得将拆迁未完毕、抵押未解除、未形成开发条件的土地组织出让;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搞永久性建筑。

(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一致;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收缴土地出让金,对逾期缴纳出让金的,必须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土地出让金并超过规定时限的,应中止合同,没收定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坚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公开悬挂制度,并将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建设用地管理考核范围;逐步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超越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改变容积率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建立土地管理的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建立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保密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及内容,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作为会审单位必须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会审或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或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四、严格实施土地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细化责任,全面履行职责,夯实工作基础,对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汇报。市政府将把土地管理工作及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并通报批评:

(一)一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及时和查处不力,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对违法用地被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的;

(五)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查处和整改的;

(六)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七)不认真履行土地共同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为。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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