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建立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建立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35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的发展蔓延势头,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我市打击传销成果,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以及自治区综治办、工商局、公安厅《关于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桂综办通〔2007〕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立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打击传销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北海”建设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必须建立领导有力、配合密切、协调联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重大现实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克服松懈、畏难情绪,把打击传销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干净、彻底地打击传销活动,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蔓延的势头,努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监管的网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切断传销组织的融资渠道,摧毁传销网络,挤压传销组织活动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秩序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各县(区)、乡镇(街道)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消极厌战情绪,采取有效措施,重拳出击,通过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摧毁传销组织,严惩传销头目,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即打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适时改变打击方式,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扩散,防止传销反弹、蔓延;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更深刻地认识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积极开展“无传销县(区)、乡镇、社区(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全市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书记莫亦翔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彭鸣达、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原生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监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名单见《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北办发〔2009〕133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传办)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聂邕坪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金吾、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永辉、市工商局副局长(常务副主任)李明辉担任。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监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成员单位要确定一人作为联络员,必要时可集中办公,专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打击传销工作。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内各职能部门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综合治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公、检、法机关对传销犯罪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工作,使其快查快结、彻查彻办。负责组织综治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作为年终考评内容。组织指导县(区)级党委、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参与指导基层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使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在发现举报、查处打击、出租房管理、宣传教育等打击传销工作环节中的作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加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收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信息;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工商机关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依法做好规范直销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法、检机关做好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开展批捕、起诉、审判以及法律监督等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各类新闻媒体曝光各类传销活动典型案例,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并要在出入北海市区的主要路口发布打击传销的公益户外广告牌,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打击传销的法制宣传工作,把打击传销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制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制定相关的长效打防机制。

监察部门: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推诿扯皮、传销屡禁不止、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场所给传销人员的,由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严肃追究责任。

房产部门:加强对物业和房屋租赁的管理,做好出租屋的备案登记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并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通讯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局域网或特殊号码段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缩小危害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密切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化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工商、检察、法院、综治办、教育、监察、建设、司法、宣传、通信、金融、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打击传销的主要力量和各成员单位的配合职责,定期分析打击传销形势,详实、准确掌握打击传销工作现状,完善打防工作措施。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行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公安、工商部门要积极履行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专业队的作用。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发动一场打击传销的人民战争。市综治办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北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记入领导干部综治实绩档案,与干部晋职、晋级、奖惩挂钩。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严格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市综治办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北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年初一同布置,年底一起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评先评优的依据,奖优治庸罚劣。并记入负责领导干部综治实绩档案,与干部晋职、晋级、奖惩挂钩。对打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通报问责直至一票否决。

(三)建立打击传销专业队日常工作机制。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公安、工商等部门各抽调若干名精干执法人员,组成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由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与110报警台、12315申诉举报中心联动,对举报的传销活动快速反应,做到信息共享、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并实行不定时、不间断巡查,对传销活动实行露头就打,不给传销人员喘息之机。

(四)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发动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各界群众参与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参与打击传销。对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传销活动的户(业)主,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对将公房或私有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干部职工,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要根据市打传办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当事人改正,否则给予停薪、停职、停岗等处分。

(五)建立处置突发传销群体性事件机制。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局、民政局、信访办,建立各警种、各部门共同防范、协调配合的维稳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关注传销骨干分子动向和舆情动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工商、民政部门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将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六)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由市打传办牵头制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实施。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通道,保护举报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鼓励市民群众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公安、工商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的具体线索,协助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公安、工商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内容,核实如主要头目姓名、真实身份、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举报情况之后,按规定奖励。

(七)建立“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机制。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建立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传销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传销犯罪的能力。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业主法律责任,督促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规范出租登记合同备案,对出租屋业主包庇、窝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全民化、网络化防控体系,进一步挤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

(八)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列入党委、政府重点督查的内容,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打击有力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打击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市打传办负责)

(九)建立斩断传销资金链工作机制。市银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商业银行配合,逐步建立斩断传销资金链长效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涉嫌传销可疑交易,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银行账户的查询和资金临时冻结工作,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打传办通报涉嫌传销资金异动情况,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

(十)建立打击、预防、教育三位一体的打传宣传机制。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电局、工商局配合,注重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平台的重要作用,达到正面宣传效果。总体要做到“十个一”:印发一本打传宣传口袋本;掀起一轮媒体宣传高潮;群发一组打传信息;举办一个打传黑板报巡展;面向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开办一场打传知识讲座;在车站、码头、机场、入城主干道竖起一批打传公益广告牌;在超市、银行网点、星级酒店播放一张打传光碟;建设一个面向上门咨询人员、传销参与人员的帮教宣传室;印发一封致全市市民的公开信;开展一个小手拉大手、打传宣传入校园活动。其中要与北海电视台、广播电台、北海日报和人民网建立、开辟“打传专线”、“严厉打击传销、优化投资环境”“揭露本质话传销”等系列打传专栏,利用电视、广播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全覆盖开展宣传。根据打击传销工作不同阶段的重点和工作任务,加大重点报道、典型报道、专题系列报道的份量。积极与市委宣传部门联系,对重大打传行动或阶段性打传成果争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打传进展及打传战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打传办上报打传信息,保证上下信息畅通。充分发挥图片和音像的视觉突击力,彰显党委、政府打传决心以及各级执法部门打击力度,对阶段性打传任务制成影视专题节目或者专题片,对外播放,达到宣传效果。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十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由市财政局负责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核拨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作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经费保障。

(十二)建立涉及传销活动出租屋停水停电工作机制。由市水利局、北海供电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加大对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的出租屋业主的处罚,并对出租屋实行停水停电,挤压传销生存空间。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主,由供电、供水部门对该传销活动场所实施停电、停水。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向传销人员出租住房后恢复供电、供水。对不履行承诺,再次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业主,坚决给予断电、断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是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全区、全市良好形象的需要。

(二)加强领导,措施有力。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区内外兄弟市、县好的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简便实用、容易操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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