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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设立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崇政办发(2015)7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设立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崇政办发〔2015〕3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兰瑞书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周兵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担任,周兵同志具体负责崇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兰瑞书、周兵、苏文龙、施忠胄、刘林峰、李小朋等6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6月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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