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依据再梳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依据再梳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鉴于2010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已发生变动,职能进行了调整,且在我市2010年行政审批清理结束后,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及2010年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印发实施,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又再次进行调整。结合上述情况及新法新规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11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以及执法依据再梳理工作,重新核定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11年4月30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各行政执法主体现执行的行政处罚项目、行政审批项目。

二、具体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4月1日至5月15日)。市直各单位自行组织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自行清理结果在5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审核。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项目及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由各部门按其上级部门的要求自行确定,但应按附件填报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直接送市法制办)。

第二阶段:审核界定及确认结果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市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自行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界定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到各单位。各单位确认后反馈到市法制办。垂直管理部门于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公布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市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汇总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及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单位根据公布结果以及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行政执法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各个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以及结合调整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5日前报市法制办。

行政执法责任状的签订,要针对不同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责任状内容主要包括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时,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清理工作基本要求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市直各单位结合2010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出台的“三定”方案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自行清理,并按附件1填报汇总表送市法制办审核。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后果的派出机构或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受行政委托的组织。部门内部的科室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自己拥有的行政执法权转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清理行政处罚项目

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废止或修订的实际情况,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重新认真梳理、调整各自行政处罚项目以及行政处罚依据,并按附件2形成目录报市法制办审核界定。

(三)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市直各单位在对照2010年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再梳理,并按照附件3及附件4填报。

在梳理过程中,以精简审批项目为原则,不能设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事项。可授权或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需有合法的形式和依据,报送材料时一并附上有关依据和材料。已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需同时报送下放的文件。

四、注意事项

1、关于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已经设定的,一律无效。因此,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相应也不予列入梳理的范围。

2、关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执行的执法依据的梳理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并列共同执法的,由其分别梳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协调执法的,如只有部分行政机关享有该执法权的,由享有该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分别梳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解执法职权。如区分主要执法与协助执法的,由主要执法的行政机关梳理。比如某法律规定A局应协助B局执法的,则由B局进行梳理,A局无需梳理,但各单位在统计上报过程中应在“备注”栏说明。

3、关于行政执法依据交叉的处理问题。对交叉的行政执法依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等级顺序梳理,如A局与B局的行政执法依据出现了交叉,A局的执法依据为a法,B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为b法,b法的法律效力优于a法,则在统计过程中则把该职权列到B局,并应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以便市法制办进行审核或根据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制定机关处理。

4、关于乡镇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问题。乡镇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根据其具体执法的内容统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梳理。受委托执法的乡镇执法部门应列入到委托机关的梳理工作中,即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应予以说明。非受委托执法的乡镇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参照附件的统计表单独进行梳理填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清理报送的附件表格一律使用Excel格式制作,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4月30日。报送时纸质文件一式一份(也可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到市法制办邮箱。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开展本地区以及乡镇执法部门的清理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到市法制办,公示后的清理结果一并报送。

(三)结合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届时将委托市法制办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相关情况列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2831696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市行政中心区政府楼一楼115室

附件:1.2011年梳理情况汇总表

2.2011年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3.2011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2011年行政审批项目变动情况统计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

6.《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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